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了一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然而,商標異議的提出和處理涉及諸多細節(jié)和法律依據(jù),本文將圍繞商標異議的常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相關主體提供參考。
一、商標異議能否針對已經注冊多年的商標提出?
商標異議一般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異議期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但針對已經注冊多年的商標,如果其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局可以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對于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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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異議中,如何證明商標的“不良影響”?
在商標異議中,證明商標的“不良影響”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例如,如果認為商標具有欺騙性或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需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如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社會公眾的反饋、權威機構的認定等。此外,還需對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相關條款進行詳細闡述,不能僅簡單羅列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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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異議中,是否可以引用在先的商標使用證據(jù)?
在商標異議中,可以引用在先的商標使用證據(jù)。如果異議人基于在先使用商標提出異議,需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應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此外,對于主張在先權利的異議人,還需提交證明其在先權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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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標異議過程中,第三方是否可以提交意見?
在商標異議過程中,第三方可以提交意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會通知被異議人進行答辯,同時也會接受第三方提交的意見和證據(jù)。這些意見和證據(jù)可能會對異議案件的處理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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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標異議程序中,雙方是否可以進行和解?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雙方可以進行和解。如果雙方達成和解,異議人可以撤回異議申請,商標局會終止異議程序。此外,在國際注冊商標異議中,雙方還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異議,商標局會給予一定的協(xié)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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