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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的上訴,核準歐萊雅公司“OR ROUGE”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據了解,訴爭商標為國際注冊第G1151247號“OR ROUGE”商標,初次于2012年10月4日在歐盟申請并獲準注冊,注冊人為歐萊雅公司。2013年3月16日,歐萊雅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
2014年1月20日,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發(fā)出駁回通知書,駁回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駁回理由為:訴爭商標文字的法語含義為“金色、紅色”,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缺乏顯著性。歐萊雅公司不服商標局的上述決定,隨后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5年2月9日,商評委駁回歐萊雅公司的請求。歐萊雅公司不服商評委的上述決定,將之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并補充提交了3份證據:訴爭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部分報紙中的相關報道;訴爭商標在知名網站媒體的相關報道;訴爭商標產品在專柜陳列宣傳以及在瑞麗等雜志上的廣告宣傳。歐萊雅公司明確表示上述證據用于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增強了其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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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訴爭商標為“OR ROUGE”,中國消費者不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其法語含義,即使將訴爭商標作為法語單詞進行翻譯,其含義“金色、紅色”也并未僅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的特點。因此,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違反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商評委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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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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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法文“OR ROUGE”,有“金色、紅色”之意。從認知習慣方面,中國相關公眾不易識別其上述含義,同時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化妝品等,并未直接表示相關商品的特點,尚未構成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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