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永和公司)訴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快公司)、侯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緣飯店(下稱逸香緣飯店)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逸香緣飯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永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 ? ? ?原告永和公司訴稱,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將上述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授予永和公司,許可使用期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發(fā)現(xiàn)逸香緣飯店未經其合法授權,擅自在其經營的“永和豆?jié){”餐館(下稱“涉案餐館”)的門頭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中的“永和豆?jié){”這一顯著文字部分,
并且在三快公司運營的網站“美團”(以下簡稱涉案網站)可以查詢到逸香緣飯店相關信息,商戶名稱為“永和豆?jié){”,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標權,容易使消費者混淆商品和服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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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快公司辯稱,涉案網站的信息由商戶自行提供;且其作為平臺,僅承擔“通知-刪除”義務,而其在收到起訴狀前對被訴侵權行為并不知情,收到起訴狀后已立即將涉案商戶信息下線,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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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逸香緣飯店辯稱,逸香緣飯店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是因為黃豆的來源是永和縣,目的是向顧客說明其豆?jié){是用純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jié){是商品通用名稱,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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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 逸香緣飯店在其門頭和餐具等處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在餐具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稻草人頭像,系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逸香緣飯店上述行為侵害了永和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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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永和公司主張的涉案網站中的侵權行為,根據三快公司的說明,該網頁僅系信息展示頁面,而無法進行實際交易,且無法確認該信息的具體上傳者。至于三快公司是否應當就此項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鑒于永和公司僅對三快公司提出下線涉案商家的訴訟請求,而三快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后已經將涉案商家下線,法院不再對此進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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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該案中,逸香緣飯店在與涉案商標核準注冊類別相同的餐飲服務中,在門頭、餐具等多處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及與涉案商標中圖案近似的圖形,易使公眾產生混淆,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商標侵權。法院綜合考慮后,判決被告逸香緣飯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費及合理開支費用。三快公司因在收到起訴狀后下線了涉案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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