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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 ?異議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于2017年3月6日對被異議人朱某(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初步審定并公告的
第19053726號 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于第33類“苦味酒”等商品上。異議人異議理由為:被異議商標 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
第3612960號藍色經(jīng)典、第3606409號海之藍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被異議人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多件摹仿異議人系列品牌的商標,主觀上具有攀附異議人系列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異議人同時提交證據(jù)材料,其旗下藍色經(jīng)典及系列商標(夢之藍、天之藍、海之藍)所獲得相關榮譽材料,《人民日報》等媒體對異議人
及藍色經(jīng)典系列品牌報道,被異議人多次申請藍色之海和 等摹仿異議人商標的檔案信息及被異議人所在公司部分產(chǎn)品的圖片等。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 ?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所獲榮譽、宣傳報道等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異議人引證商標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異議人提交的被異議人及所屬公司相關情況的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屬一地,且均為白酒行業(yè),被異議人理應知曉異議人商標。
? ? ?經(jīng)查,被異議人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請注冊藍天之海、藍色之海海天夢、藍包之海、藍色之海、藍色之海夢等多件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海之藍、夢之藍等商標呼叫、含義相近的商標。其中,第9251741號 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后,已由異議人于2015年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該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藍色經(jīng)典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因此,被異議人具有明顯的摹仿、攀附異議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意圖,此種意圖更易增加雙方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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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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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遏制惡意注冊,提倡誠實信用,是商標異議程序遵循的重要價值觀。本案是較為典型的針對同一權利人商標,多次、反復進行摹仿的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近似判斷的問題,一些“傍名牌”商標通過設計、變形等方法,僥幸通過審查的第一道關口,而在異議程序中,
審查員通過從商標的知名度、獨創(chuàng)性,主觀惡意及混淆可能性等多個維度去綜合考量,尤其將主觀惡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對“傍名牌”行為進行規(guī)制,以體現(xiàn)鼓勵誠信競爭、遏制仿冒搭車的價值導向。
? ? ?本案被異議商標由文字“藍色之誨”構成,與異議人藍色經(jīng)典、海之藍等商標文字構成有一定差異,但綜合考慮被異議人多次、
反復摹仿異議人商標的系列注冊申請行為,可以認為被異議人具有攀附異議人商標的意圖。此外,被異議人在其在先注冊的 商標被無效宣告后,
又重復申請文字完全相同的被異議商標,此種注冊申請行為難謂正當。對于此類商標申請行為,不應囿于商標近似判斷的一般性規(guī)則,
而應從保護在先商標商譽、遏制“傍名牌”、鼓勵正當競爭等角度出發(fā),從嚴把握審查尺度,認定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以實現(xiàn)對知名品牌的強保護,有效維護健康競爭秩序,激勵市場主體培育自主品牌,推動中國商標品牌創(chuàng)新發(fā)展。
被異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