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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簡陽市雄州大道南段389號旭海時代廣場A-4-1-1號。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佰剛,北京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沙市雨花區(qū)河底撈餐館,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路105號二樓西頭。
經(jīng)營者:王海波。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之,湖南不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撈公司”)與被告長沙市雨花區(qū)河底撈餐館(以下簡稱“河底撈餐館”)
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海底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佰剛,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之到庭參加訴訟。
事實和理由:
原告海底撈公司在提供餐飲服務上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未經(jīng)原告海底撈公司許可,被告河底撈餐館擅自在其開設飯店的牌匾以及服務用品上使用“河底撈”標識,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河底撈”字號。? ?被告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被告河底撈餐館在其經(jīng)營場所使用“河底撈”商標,屬于飯店服務業(yè)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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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底撈餐館辯稱,
第一,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的商標不屬于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義以及文字的顏色以及構圖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近似商標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方面是文字商標,一方面是圖形商標,對文字商標而言主要是結合音、形、意。
從起訴狀來看,原告海底撈公司認為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文字侵犯了“海底撈”的商標專用權,文字商標是否相似要從音、形、意來進行對比。
在本案里面,我們認為河與海讀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認為這個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處是有水,一個是咸水,一個是淡水。生活中不僅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撈公司的邏輯,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所以對于所謂的江底撈,井底撈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從雙方提供的這個服務和推出餐飲產品來看,兩者唯一的共同之處就是餐飲,海底撈火鍋有很高的社會認知度,知道海底撈火鍋的都知道海底撈是做川菜、火鍋。
?河底撈餐館主要經(jīng)營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鮮,我們也有火鍋,但是火鍋并非我們的主要業(yè)務,我們主要經(jīng)營湘菜,兩者對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務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所以,綜上所述,無論是“海底撈”還是“河底撈”在字形方面存在差別,還是對于雙方提供的產品服務,雙方都不構成商標法上所稱的相似,所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海底撈公司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jù)質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海底撈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6日,經(jīng)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等。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海底撈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撈”第983760號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準服務項目為第42類,即餐館、臨時餐室、自助餐館、快餐館。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現(xiàn)在有效期內。2011年5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海底撈公司使用在第43類餐館服務上的“海底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經(jīng)營的河底撈餐館于2018年9月20日核準登記,經(jīng)營范圍為中餐服務,經(jīng)營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路105號二樓西頭。被告河底撈餐館正門上方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家常菜”正門右側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吃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正門處的木制招牌則為“河底撈好味道”六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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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河底撈”整體采用藝術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點水則呈現(xiàn)河流的藝術形態(tài),“底”字下面的點則是由一個魚形圖像所代替。并且整個招牌上方都有一個活蹦亂跳的魚的圖像。整棟河底撈餐館招牌都被一些“農夫河里捕撈漫畫圖像”所包圍,而且正門前的菜單海報為“土匪牛肉”“香辣饞嘴蛙”“等湘菜系列家常菜,門口走廊處的廣告為“吃湘味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的字樣。被告店內的餐具、宣傳標語、代金券、宣傳單、名片均標注“河底撈好味道”字樣。本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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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底撈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其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就文字商標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結合音、形、意等方面綜合認定。
首先,“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原告海底撈公司其注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再看“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并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xiàn)河流的藝術形態(tài),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tài)的魚的圖像構成。讀音方面“河”字與“?!弊?,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
其次,海底撈公司旗下所有店鋪經(jīng)營的菜譜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鍋,而河底撈餐館經(jīng)營的菜譜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雖然河底撈餐館菜譜有火鍋菜品,但其火鍋也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經(jīng)營的火鍋存在一定的差別,大多數(shù)為河鮮火鍋,通過其菜單和店鋪門口海報宣傳可以看出,其在門口招牌以及菜單海報上都是針對其湘菜系列進行宣傳。因此,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jīng)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lián)系,故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注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 綜上所述,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長沙市雨花區(qū)河底撈餐館停止商標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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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