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3113276號“點都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廣州市碩誠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等商品上。2015年4月30日,該商標被廣州市國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已在先注冊的第12263308號“點都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263382號“點都德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中文完全相同。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存在較高的關聯(lián)度,兩商標共存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同時,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上述引證商標經(jīng)過長期的使用及宣傳推廣,在相關公眾心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仍然在具有較高關聯(lián)度的類別上搶先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故,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等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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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引證商標一、二尚未初步審定或獲準注冊,但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故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本案中,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 “點都德”、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認讀部分“點都德”均為非常見漢字組合,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爭議商標“點都德”與引證商標一、二顯著認讀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僅字體略存差異。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糕點、谷粉制食品、谷類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同時,考慮到申請人“點都德”商標經(jīng)過實際使用,已在廣東省廣州地區(qū)的餐飲服務及相關產(chǎn)品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廣州市,對申請人“點都德”商標使用情況理應知曉。故若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存在某種關聯(lián),進而對商品/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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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申請在先原則,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進行審理。而在審理過程中,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類似商品/服務進行判定在標準的掌握上應是相同的。判斷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服務是否類似,原則上應當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從商品本身的功能、用途或服務本身的目的、內(nèi)容、場所等客觀屬性特點出發(fā),再同時根據(jù)個案的情況,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與知名度,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多元化經(jīng)營程度和系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等多種因素,以相關公眾一般認知為標準,判斷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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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標網(wǎng)